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
1、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,必须立即停车,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、处理后方得驶离;不能当场处理的,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,并下达有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《责令停驶通知书》,就近制定安全地点停放
法律依据:
①《公路法》第85条第二款;
②《湖南省实施〈公路法〉办法》第35条。
2、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,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
法律依据:《湖南省实施<公路法>办法》第36条
3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,依法责令限期拆除,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,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,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
法律依据:《公路法》第54条、第79条
4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、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(杆)线、电缆等设施的,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逾期不拆除的,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,有关费用由建筑者、构筑者承担
法律依据:《公路法》第56条、第81条
5、对沉船、沉物未按期捞除的,除所有人丧失所有权,航道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打捞清除外,其全部费用强制由沉船、沉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31条
6、擅自设置、撤除、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
处罚种类:责令限期拆除、重新设置、塔调整专用航标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》第19条
7、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
处罚种类: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》第11条、第20条
8、构筑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
处罚种类: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》第13条、第20条
9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四条规定的,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调整、关闭或撤消该航标
法律依据:《内河航标管理办法》第49条
10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规定的,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、限期恢复原状,归还原物
法律依据:《内河航标管理办法》第50条
11、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通航河流上非法设站(卡)的,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,对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收缴
法律依据:《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37条
账号+密码登录
还没有账号?
立即注册